(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郭国俊、郭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郭国俊,郭奉春,邵国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102号。代表人:丰红晓,系该社主任。被告:郭国俊,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桐村镇大庙村郭家23号。被告:郭奉春,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桐村镇大庙村郭家23号。被告:邵国平,成年,州市武警支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郭国俊、郭奉春、邵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