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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306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石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石某某起诉称,2008年2月5日,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8年4月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归还。为此,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石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08年2月5日被告张某某到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08年4月5日前归还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2月5日,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石某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8年4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之后,被告张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08年2月5日被告张某某到原告石某某处借款10万元事实,借款到期之后,被告张某某应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石某某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雪    林审判员 袁海鳌代理审判员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