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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艳军因与程广收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军,程广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军,女,汉族,1968年12月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广收,男,汉族,1952年5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刘艳军因与程广收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左 昊代理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程广收与刘艳军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存在如下问题:原审认定“被告刘艳军未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却又对刘艳军的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刘艳军是否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二○一○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