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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迪科与陆燕群、徐微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科,陆燕群,徐微儿,单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84-2号原告:杨迪科,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群,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微儿,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单洪金,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被告陆燕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科诉被告陆燕群、徐微儿、单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单洪金已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及同意再给三被告宽限还款时间为由,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燕群、徐微儿、单洪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迪科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燕群、徐微儿、单洪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科撤回对被告陆燕群、徐微儿、单洪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