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邵彩娟与上虞市浩发轴承厂、谢兴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邵彩娟,谢兴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住所地上虞市永和镇朱胜村。负责人谢兴浩,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彩娟,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上虞市沥海镇东海村埩头村路**号。原审被告谢兴浩,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上虞市永和镇大墩村大陡前张新路东6号。上诉人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