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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邵彩娟与上虞市浩发轴承厂、谢兴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邵彩娟,谢兴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住所地上虞市永和镇朱胜村。负责人谢兴浩,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彩娟,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上虞市沥海镇东海村埩头村路**号。原审被告谢兴浩,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上虞市永和镇大墩村大陡前张新路东6号。上诉人上虞市浩发轴承厂与被上诉人邵彩娟、原审被告谢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