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春波与沈寿定、上虞市嘉宇五金工具包装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波,沈寿定,上虞市嘉宇五金工具包装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陈春波,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南区21幢5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3125913。委托代理人:王永,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寿定,市百官街道金渔湾新村20幢204室。身份代码:330622195410070053。被告:上虞市嘉宇五金工具包装厂。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田家村。身份代码:66173881-1。代表人:李杰,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波与被告沈寿定、上虞市嘉宇五金工具包装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波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瑜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