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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继刚与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刚,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赵继刚,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茂璞,男,汉族,1965年5月2日生,系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赵继刚与被告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继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