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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刘甲。申请人刘甲要求宣告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甲申请称:金某某于2002年8月份离家出走,于2003年农历年底联系女儿刘乙后,就音信全无。2006年6月15日,申请人向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新桥派出所报案,并于同年6月16日在温某某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金某某。双方家属多次寻找未果,金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已整整四年,故请求法院宣告金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金某某,曾用名金玉节,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306246248,系申请人刘甲之妻。金某某于2002年8月份离家出走,2003年农历年底起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刘甲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本院于当日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7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某某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四年多,虽经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现刘甲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