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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何卫娟与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卫娟,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卫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负责人郭航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尧。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帅。上诉人何卫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卫娟以已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卫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卫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何卫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