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叶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叶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叶某。被告:董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叶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雯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某某,被告叶某、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邵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日,被告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到原告处借款64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等。借款期间,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剩余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均未归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64000元及利息6400元(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5%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邵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协议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叶某于2010年1月1日到原告处借款64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的事实。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两被告提出由于现在资金短缺,希望原告能延长两被告的还款期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两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日,被告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到原告处借款64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等,并约定出借方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期间,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两被告均未按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某到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叶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某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邵某某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0年6月30日为64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5‰据实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被告叶某、董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