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玲,第三人金威、吕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互助路16号五楼东头会议室。法定代表人:金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玉玲,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金威,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吕涛,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玉玲,第三人金威、吕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西安欣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