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陈某。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起诉称,被告陈某系贵州省水城县新街乡杜姆姑村人。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10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2009年5月起被告跟随他人出走后杳无音信,经原告多方查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打电话至被告父母家,但被告父母均说被告未曾回家,并说被告已不可能再回原告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系贵州省水城县新街乡杜姆姑村人。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10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5月起被告跟随他人出走后杳无音信,经原告多方查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外出多时,不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成人,原告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青春人民陪审员 陈继芳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晓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