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雅妃与童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妃,童祝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27号原告王雅妃,,住舟���市定海区解放街道白虎山路42号3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凯艇,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祝君,,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青浜村沙角底路1弄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妃诉被告童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妃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雅妃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