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传杰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河南汉白明月酒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陈传杰,男,住柘城县。被告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法定代表人史震,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陈传杰与被告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以该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