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传杰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河南汉白明月酒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陈传杰,男,住柘城县。被告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法定代表人史震,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陈传杰与被告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以该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