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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杨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40元,减半收取11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20元,由原告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