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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岳玲、王云初与郑正初、梁雪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岳玲,王云初,郑正初,梁雪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85号原告:林岳玲,松门镇万新街283号。原告:王云初,新河镇洋岙村235号。委托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正初,市松门镇石板殿村412号。被告:梁雪芬,市松门镇石板殿村4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岳玲、王云初与被告郑正初、梁雪芬船舶股份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岳玲、王云初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