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岳玲、王云初与郑正初、梁雪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岳玲,王云初,郑正初,梁雪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85号原告:林岳玲,松门镇万新街283号。原告:王云初,新河镇洋岙村235号。委托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正初,市松门镇石板殿村412号。被告:梁雪芬,市松门镇石板殿村4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岳玲、王云初与被告郑正初、梁雪芬船舶股份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岳玲、王云初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