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陈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照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文,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陈村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陈雪文已归还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雪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282元,依法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