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继贤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贤,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贤,男,71岁,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万少勇,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郭号召,董事长。上诉人张继贤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继贤上诉称,上诉人与四佳金属材料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汇通集团肉食品公司不存在贷款担保关系。即使汇通集团肉食品公司与四佳金属材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也已转让结束而终止。汇通公司已不存在,不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2008年7月10日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张继贤的到期债权330429元转让上诉人,并向张继贤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欠款通知书。被告之一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源汇区,源汇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四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并无争议,本案不应依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上诉人张继贤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