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春友与吴传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春友;吴传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林春友。委托代理人吴卫东。被告吴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友与被告吴传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林春友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