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春友与吴传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春友;吴传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林春友。委托代理人吴卫东。被告吴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友与被告吴传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林春友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