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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丽君与郑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君,郑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78号原告:叶丽君,,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水井头腊溪117号。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亚飞,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园英,,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界镇祝岙村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君诉被告郑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君撤回对郑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