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丽君与郑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君,郑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78号原告:叶丽君,,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水井头腊溪117号。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亚飞,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园英,,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界镇祝岙村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君诉被告郑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君撤回对郑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