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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甲与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甲,许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汤甲。被告:许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某某。原告汤甲与被告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汤甲、被告许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甲诉称:2009年7月7日,被告许甲因承包村道建设工程后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1%计算,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现工程已完工多时,原告亦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始终推脱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8560元,月利率按1%从起诉日继续算至还款日止。被告许甲辩称:1、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属实,但是借款利息应由敏坑村支付。2009年7月7日,被告承包了敏坑大队(村)道路建设工程,由于敏坑村集体资金紧张,村干部会同原、被告一起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到的人民币7万元自2009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由敏坑村支付;2、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条件未成就,原、被告双方会同敏坑村干部在“协议书”中的第四条明确某某:7万元归还按工程款到盖章日止,双方到乡政府办妥。目前,被告还有11万元工程款未领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明显属归还条件未成就。如果被告拿到敏坑村支付的工程款,被告愿即时归还原告的7万元借款。原告汤义汉某某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被告许甲对借条中的本金无异议,但是对利息支付部分有异议,认为该利息应由敏坑村支付。被告许甲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某某双方康某某结算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汤甲要求被告许甲归还的7万元借款应当在工程款到之后才能归还,且该借款自2009年7月7日起的利息应该由敏坑村支付;2、补充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许甲与敏坑村就被告许甲承包的康某某加宽的50公分路某某及原先承包某某所涉整条康庄路某某后,部分路某被水冲毁后重做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办法,该协议所涉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12000元,敏坑村尚未支付。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我未在该协议上签字。被告提交的证据2也表示异议,该协议我并未签字,也不知晓。此外原合同所涉款项已经付清。被告许甲申请证人徐某、汤某、许某出庭,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的7万元借款的归还条件未成就。原告汤某对三证人所作证人证言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汤义汉某某的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甲提交的证据1,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且有证人证言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归还的条件做出约定。被告许甲应当在该协议所涉工程款收到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许甲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出庭作证的三个证人所作证言,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9年7月7日,被告许甲向原告汤甲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利息按每月0.1分计算,利息由敏坑大队支付。同时,《关于某某双方康某某结算协议书》约定借款7万元归还按工程款到盖章日止,双方到乡政府办妥。目前,该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款均已到位。后经原告汤甲催讨,被告许甲拖延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甲向原告汤甲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许甲应按约定归还原告许甲借款。现原告汤甲要求被告许甲归还7万元借款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由被告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许甲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关于某某双方康某某结算协议书》,所涉工程款已经全部到位,归还原告汤甲的借款已经成立,且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是合同外的追加部分,尚处于不确定性,故被告许甲辩称的还款条件不成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甲借款人民币7万元。二、驳回原告汤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许甲负担800元,由原告汤甲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