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牡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闫风梅与吴合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风梅,吴合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闫风梅,农民。被告:吴合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风梅与被告吴合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风梅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风梅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