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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君与徐观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君,徐观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亳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观花(曾用名徐光花),女,1964年4月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亳州市。 上诉人张君因与被上诉人徐观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徐观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顾玉华 审判员  杜亚莉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昱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