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丙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远,刘冒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远,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冒娃,男,汉族。刘东远申请执行刘冒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将案件款4551.5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兴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