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国荣与沈煜、钱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荣,沈煜,钱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沈国荣,南浔区南浔镇计家兜村庠上3号。委托代理人:王水泉,住湖州南浔区双林镇双湾路22号。被告:沈煜,浔区双林镇西阳村西庄38号。被告:钱海华,市南浔区旧馆镇居民二组朱家兜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荣诉被告沈煜、钱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荣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国荣承担。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