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渝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张爱、徐中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爱;徐中华;张告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年渝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徐中华,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张告牙,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本院在执行张爱申请徐中华、张告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0年渝执字第00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