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张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晓明与马萍萍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张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日,回族。被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86年2月18日,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