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郑书乾与林宝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乾,林宝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郑书乾,职工。被告:林宝亚。原告郑书乾与被告林宝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林宝亚迁址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书乾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书乾以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林宝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书乾承担。审 判 长 陶振明审 判 员 白锡茂审 判 员 戴 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应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