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桐乡市××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83-2号原告: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任××。被告:桐乡市××舜××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国际商务中心713、715、717室。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财产保全费1355元,合计诉讼费2083元,由原告平湖市恺××手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