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江西索芙蓝实业有限公司与SHIVANISUNIL、候特查德多兰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SHIVANISUNIL,江西索芙蓝实业有限公司,候特查德多兰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外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SHIVANISUNIL。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索芙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明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特查德多兰热有限公司。代表机构首席代表SHIVANISUNIL。上诉人SHIVANISUNIL与被上诉人江西索芙蓝实业有限公司、候特查德多兰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