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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陈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28号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副食品市场0607-0610号。负责人钱智秀,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金勇,经商,义亭镇缸窑村南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义乌市新景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