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芝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东村工业园区香江街13号。法定代表人:雷天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瑾、李广武,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2号附18号内12号。法定代表人:赵佩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学礼,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彦瑾、李广武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分多次从我公司购买印染助剂。2009年12月28日,被告业务员陈军签字确认截至2009年11月28日,我公司和被告间的货款总额为67980元。2009年7月22日和2010年2月2日被告共偿付给我公司10000元,拖欠货款57980元至今未付。根据送货单的约定,被告签收后,所有货款必须在30天内付清,逾期未付清,我公司有权对未付清的货款每月加收5%的违约金。故请求被告与陈军清偿欠付的货款57980元和违约金14495元(自2009年11月28日起以57980为基数*5个月*5%)。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因原告不给我公司出具发票,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印染助剂。2009年2月13日、3月14日、4月21日、5月10日、5月20日、6月10日、7月22日、8月14日、9月8日、9月24日、10月12日、10月26日、11月15日、11月28日被告分别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4944元、4800元、5100元、5472元、3264元、5928元、5052元、4968元、4752元、5184元、4320元、5688元、2832元、5676元的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均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在送货单上约定,被告签收后,所有货款必须在30天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对未付清的货款每月加收5%的违约金。2009年12月28日,被告业务员陈军签字确认截至2009年11月28日,原、被告间的货款总额为67980元。2009年7月22日和2010年2月2日被告分两次共偿付给原告10000元,拖欠货款57980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当庭撤回对陈军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允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对帐单、送货单、原、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等为证;还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印染助剂之口头合同成立。原告是出卖人,被告是买受人。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卖印染助剂义务的事实清楚;被告买受后拖欠原告价款57980元至今的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货款5798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原、被告双方送货单的约定,被告应当在签收货物3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对未付清的货款加收5%的违约金。原告仅主张自最后一次送货时间即2009年11月28日起算所有拖欠货款5个月的违约金14495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关于原告不给其出具发票故其不支付货款、违约金之辩解,与原、被告双方的书面约定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980元;二、限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4495元;如果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海阳市天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6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5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