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甲、陈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甲,陈乙,陈丙,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6-1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甲、陈乙、陈丙、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与被告陈甲、陈乙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