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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甲、陈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甲,陈乙,陈丙,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36-1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甲、陈乙、陈丙、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丙、周某某的起诉,与被告陈甲、陈乙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