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母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母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某于201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母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母某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