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颜培虎、刘杨帆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培虎,绰号“长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凤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杨帆,又名“刘潇”,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怀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查道先,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怀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京发、被告人颜培虎、被告人刘杨帆及其辩护人林小映、被告人查道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伙同程某(另案处理)以交易“慈溪游戏中心银子”为由,将欲购买“银子”的孙某引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兴庄宾馆3108号房间,后采用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得人民币13000余元。2010年2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伙同程某以交易“慈溪游戏中心银子”为由,将欲购买“银子”的宋某引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欣州宾馆8205号房间,后采用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得人民币1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宾客住宿登记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被害人孙某、宋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慈公刑鉴(痕)字(2010)94号、95号手印鉴定书、甬公慈勘(2010)71号、07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查道先自愿认罪,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刘杨帆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颜培虎、刘杨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查道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培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刘杨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查道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建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