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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银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宋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商初字第69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鞠洪亮。被告宋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宋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维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