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银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宋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商初字第69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鞠洪亮。被告宋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宋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维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