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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辉与被执行人陕西众邦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辉,陕西众邦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薛辉,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众邦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88号。法定代表人何耀兰,董事长。2010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薛辉以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众邦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09年4月工资、工服押金等共计7339.20元,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补缴三金、办理社保转移。本院已受理。经审查,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薛辉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薛辉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