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与上××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57号原告: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大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秦××。本院受理原告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羊毛衫加工合同》,系承揽、加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承揽、加工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除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外,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签订有以原告为定作方、被告为承揽方的羊绒衫和丝羊绒衫加工协议,被告所在地为加工行为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有特别的约定,因此被告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