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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08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云诉被告周长蕾、李甲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826号原告李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周长蕾。被告李甲马。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诉被告周长蕾、李甲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