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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邱晚珍与浙江瑞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阳大厦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65号原告:邱晚珍。委托代理人:周崇成。被告:浙江瑞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阳大厦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余和平。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晚珍诉被告浙江瑞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阳大厦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已于2003年9月1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已被注销。本院认为,被告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工商登记亦已被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院予以立案审理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晚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