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秦跃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跃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934号罪犯秦跃峰,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了(2006)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跃峰犯故意��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9)浙甬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跃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跃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安全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跃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跃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