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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明明与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李明明。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明诉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明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明明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