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商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苗苗与张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63号申请人朱苗苗,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明秀云,汉族,系朱苗苗之母。被执行人张宏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华,系该公司经理。朱苗苗与张宏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朱苗苗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合计220000元;由张宏伟赔偿朱苗苗123490.07元(已付55959.30元),承担诉讼费17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宏伟与申请人朱苗苗的委托代理人明秀云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宏伟一次性付给朱苗苗赔偿款50000元,下欠19240.77元(包括诉讼费)申请人放弃不再要���执行。以上款项共计270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执行费421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