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民一初字8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军与廖华平、尚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廖华平,尚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镜民一初字868号原告夏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秉琴,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华平,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尚弋丽,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夏军诉被告廖华平、尚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汪晓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军的委托代理人程秉琴、被告廖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弋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军诉称,2009年11月21日,被告廖华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9年12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廖华平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而是赌场所借的高利贷,被告与原告亦没有任何生意往来;实际借款是30000元,春节前已经还了10000元,利滚利才变成了50000元,现无力偿还。被告尚弋丽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廖华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于2009年12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华平与原告夏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欠条予以证实,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华平辩解是非法的债务关系且借款金额与借条不符,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现被告廖华平违反约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夏军要求被告廖华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法定例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尚弋丽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华平、尚弋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廖华平、尚弋丽承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