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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翁小清与傅丽红、傅雪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小清,傅丽红,傅雪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49号原告:翁小清,衢州市柯城顺通汽车租赁部业主,住衢州市荷花中路大地宾馆内。委托代理人:周蓓蕾,衢州市柯城顺通汽车租赁部职工。被告:傅丽红,江区大洲镇殿边村旧营40号。被告:傅雪丽,江区大洲镇殿边村旧营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小清与被告傅丽红、傅雪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小清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翁小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小清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