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绍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绍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被告戴绍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绍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戴绍耿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国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