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邦金与骆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金,骆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76号原告李邦金,经商,江东街道九联村。被告骆宗春,居民,省南昌市万埠镇洲上村骆家村小组59号,现住萧山舒歌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金诉被告骆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邦金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