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任×、沈××。被告: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县淳镇××号。法定代表人:芮××。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日电冰箱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317元,由原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骏华审 判 员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