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12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20-07-31
案件名称
袁非凡与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非凡;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02民初2166号原告袁非凡,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杜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非凡诉被告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所诉之事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