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百强与罗国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百强,罗国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马百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马旭飞(系原告女儿),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罗国良,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路489号。代表人: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百强诉被告罗国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国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百强撤回对被告罗国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